法为先,正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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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矿业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凭有效采矿许可证经营);轻质碳酸钙、塑料母粒、脱硫剂石灰石粉、氧化钙生产、销售;土石方工程;奇石、石雕工艺品、盆景销售;园林绿化;煤炭批发;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贵金属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2月3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了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2020年12月2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矿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某矿业公司不服该责令改正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规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工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9 年本)》的通知,在案涉注销采矿许可证行为作出时,采矿许可已为后置审批事项。某矿业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符合上述规定,亦能反映采矿许可经营为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相对人规定了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强制性义务,故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
【典型意义】
2015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与涉企经营许可的有效衔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另行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若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许可被有权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后,企业登记机关亦无权强制责令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企业登记增设额外义务,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案的裁判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改革精神,分类规范工商登记的流程设计,简化高效为企业办理注册和变更登记服务,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